國學之史部史記

宋紀七十二 起強圉大荒落正月,盡十二月,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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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

宋紀七十二 起強圉大荒落正月,盡十二月,凡一年

熙寧十年遼太康三年

春,正月,癸丑,遼主如混同江。

乙卯,省諸道春貢金帛及停週歲所輸尚方銀。

庚申,權發遣荊湖南路轉運判官唐義問言:“近廢荊門軍爲長林縣,屯兵減少,不足以控制要會。聞自廢軍以來,鹽酒課息每歲虧數,過於所存役錢。乞復建軍。”詔荊湖北路監司相度以聞,既而不行。

戊辰,仙韶院火,不視朝。

己巳,白虹貫日。

庚辰,詔開封府判官吳幾復劾東頭供奉官王永年,以永年詣宰相訟宗室叔皮等易衣私出求卜也。永年妻,叔皮女弟。永年自江南罷官,押錢綱赴京師,盜用數千緡,冀妻家爲償之,叔皮不爲償;三司督錢甚急。永年知叔皮嘗於上元夜微服遊閭里,乃夜叩東府告變雲:“叔皮兄弟私訪卜者,爲己有天命,謀作亂,密造乖輿服御物已具。”故命幾復鞫之。幾覆按驗,皆無狀。永年既伏罪,會病,死獄中。

侍御史周尹言:“近制,太廟大祠,並差宗室使相以上攝太尉行事,所以重宗廟,尊祖考,親皇族,訓子孫也。去冬臘享及期,中書方欲出敕,有宗室遽在告,既別差官,翼日即奉朝請,亦有受誓戒後復辭疾者。竊惟宗室親賢,蒙九聖積累之烈,已極尊崇顯寵矣,所宜春秋致力以舉禮。今乃以一日奉祠爲憚,則是悖德棄本,莫甚於此。宜申約束,自今宗室使相合赴太廟行事者,毋得臨時以疾苟免。如謂宗室使相以上員數不多,祠事頻數,即差節度使以上通攝。”從之。

二月,壬午朔,遼東北路統軍使蕭罕嘉努,加尚父,封吳王。

甲申,命北院樞密使魏王耶律伊遜同母兄弟,世預北、南院樞密之選;其異母諸弟,世預伊勒希巴之選。

戊子,以果莊敗,種諤等賞官有差。

己丑,遼主如魚兒濼。

辛卯,日中有黑子如李,至乙巳散。

遼以中京飢,罷巡幸。

乙未,權御史中丞鄧潤甫言:“嘗有興利之臣,議前代帝王陵寢,許民請射耕墾,而司農可之。緣此唐之諸陵悉見芟刈,聞昭陵木已翦伐無遺。熙寧令前代帝王陵寢並禁樵採,遇郊祀則敕吏致祭,其德意可謂遠矣。小人掊克,不顧大體,使其所得不資,猶不可爲,況所獲至淺鮮哉!乞下所屬,依舊禁止樵採耕墾,並黜責創議之人。”詔:“唐諸陵除立定令條禁止頃畝外,其餘民已請射地,許依舊耕佃,爲守陵戶,餘並禁止。”

丁酉,詔:“諸州歲以十月差官檢視內外老病貧乏不能自存者,注籍,人日給米豆各一升,小兒半之,三日一給。自十一月朔始,止明年三月晦。”

己亥,樞密副使王韶罷。韶與安石異,數以母老乞歸,帝語安石勉留之,安南之役,韶言:“廣源之建,臣以爲貪虛名而忘實禍,執政乃疑臣爲刺譏。方舉事之初,臣力爭極論,欲寬民力而省財用,但同列莫肯聽,至以熙河事折臣。臣本意不費朝廷而可以至伊吾盧甘,初不欲令熙河作路,河、岷作州也。今與衆異論,倘不求退,必致不容。”韶本鑿空開邊,驟躋政地,乃以勤兵費財歸曲朝廷,帝由是不悅,以觀文殿學士、戶部侍郎知洪州;又坐謝表怨慢,落職,知鄂州。

丙午,以復廣源、蘇茂等州,羣臣表賀。曲赦廣南西路諸州軍。安南道經略討都總管、荊湖南路宣撫司並罷。行營軍馬除量留防守外,盡放歸本路。經賊坊郭、鄉村戶及避賊失業者,並被殺土丁之家,去年已放稅者更放,今年並二稅役錢已免兩料者更免兩料。應經賊殺戮之家,見存丁口孤貧不能自存者,所在州軍日給口食米。以廣源州爲順州。

賜李乾德詔,許依舊入貢,送還所掠省地人口。是役也,帝令中書、樞密院具行營兵馬數,兵四萬九千五百六人,馬四千六百九十匹,除病及事故,見存二萬三千四百人,馬三千一百七十四匹。

以郭逵判潭州,趙禼知桂州。以徵交趾,移疾先還,逵既坐貶,禼亦以不即平賊,降直龍圖閣、知桂州。

戊申,三司言:“奉詔同制置解鹽使皮公弼詳議中外所論陝西解鹽鈔法利害。鹽法之弊,由熙河鈔溢額,鈔溢額故鈔價賤,鈔價賤故糧草貴。又,東、西、南三路通商州縣權賣官,故商旅不行。如此鹽法不得不改,官賣不得不罷。今欲更張前弊,必先收舊鈔,點印舊鹽,行貼納之法,然後自變法日爲始,盡買舊鈔入官。其已請出鹽,立限許人自陳,準新價貼納錢印鹽度,給公據。令條具所施行事。東南舊法,鹽鈔一席毋過三千五百,西鹽鈔一席毋過二千五百,盡買入官。先令商人以鈔赴解州榷鹽院並池場照對批鑿,方許中賣。已請出鹽,立限告賞,許商人自陳。東南鹽一席貼納錢二千五百,西鹽一席貼納三千,與換公據,立限出賣,罷兩處禁榷官賣。其提舉司出賣鹽,並依客人貼納價錢,充買舊鈔支用,取客人情願對行算請。從省司降篆書鹽席木印樣,委逐州軍雕造,付所差官檢點印記,給與新引。將京西南、北、秦鳳、河東路、在京開封府界應通商地分,各舉官一員。其全席鹽,限十日內經官自陳,點印貼納,委所差官點數,用印號,毀抹舊引,給與新引,其貼納錢,許供通抵當。如商人願舊鈔依定價折會貼納鹽錢者,聽從便,於隨處送納,抹訖封印,送制置司。若私鹽衰息,官鹽自可通行。民間請出兩路鹽,無慮三十五萬席,比候民間變轉,約須期年。慮緣邊未入新法鹽錢,糧草有闕,乞權於去年折綱欠負谷粟,計物價借充軍糧,候入到鹽錢,依數撥還。通商州軍縣鎮,歲終,委轉運、提點司各以管下民戶多少,同者將繳納商人,注賣鹽引多少爲準,比較增虧,依編敕江、淮等路賣鹽酒,比較賞罰。”詔:“除提舉出賣解鹽司官賣地分別降指揮外,及市易司已買鹽,亦依客人例貼納價錢,餘依所定。”

三月,辛酉,分命輔臣祈雨於郊、廟、社稷,仍詔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轉運、提點刑獄司,各訪名山靈祠,委長吏請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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