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範文工作報告

知識產權保護調研報告 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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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調研報告 調研報告

進入知識經濟時代,知識與技術的創新已成爲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關於目前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不足之處,比如知識產權保護的觀念不強,企業知識產權擁有量較低,知識產權的流失嚴重等,已經引起了廣泛關注。但是,就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往往只注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作爲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隨着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尤其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大量外資涌入國門,國際企業競爭國內化,國內企業競爭國際化態勢日益明顯。中外合資合作形式已經成爲外國企業與國內企業實現雙贏的重要選擇。然而,在某些領域,由於外企實力強勁,或者國內企業意識欠缺,這種結合往往是建立在國內企業知識產權的正當權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礎上的。


  爲了解@#$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狀況,@#$市知識產權局有關人員調研了@#$三菱電梯有限公司、@#$耀華皮爾金頓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電器有限公司、@#$三菱電機上菱空調機有限公司等單位,並在閔行區知識產權局召開了閔行區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座談會,@#$福祥陶瓷有限公司、東傑電氣(中國)有限公司、紫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統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業的知識產權事務負責人蔘加了會議。


  在調研發現,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諸多問題,主要有以下十點:


  一、合資合作企業成立時,企業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沒有關於企業知識產權的規定。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爲企業成立時間較早,知識產權意識不強,也有的是因爲企業成立初期,沒有涉及到知識產權的內容,還有的合作企業,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參加經營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賃費用),對知識產權更是不會關心。這帶來很多問題,如企業知識產權權利的歸屬問題,特別是在合資期滿後如何分配問題;新開發的知識產權權益的歸屬問題;企業日常知識產權的管理問題。因爲成立時沒有約定,實踐中各個企業因其本身情況的不同,只能採取不同的操作辦法,或再協商簽訂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規定。但這也衍生出許多新的問題。因此,建議在相應的合資合作企業合同和章程範本中加入專門關於知識產權的條款,在相應的法律規定或審批程序中要求合資合作企業成立時對知識產權要有相關規定。


  二、新開發知識產權權益的歸屬問題。調查中發現,新開發的技術和品牌的知識產權權益歸屬問題往往與企業的股權分配情況緊密相關。通常中方控股的企業新誕生的知識產權是屬於合資合作企業的,其權益也是按照股權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員是獨立地完成新技術的開發,但也要將知識產權的權益分配給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實際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業,外方將知識產權權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裏。很多企業儘管是在國內雙方共同開發的技術,專利卻由外方總部申請,有的企業甚至是中方人員設計的圖案,設計人卻要署外方總裁的名字,有的企業規定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術基礎上開發的新技術,外方可以免費使用,但中方卻不可以免費使用外方新開發的技術,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這些情況,在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都有相應的規定,但在合資合作企業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資合作企業,中方要主張自己的權利有很大的難度。爲此,建議在針對合資合作企業制定的單行政策法規中對這些問題作一些細化的、強制性的規定。


  三、技術引進時未能做合理的知識產權界定和評估。在合資合作企業成立時,外方經常以技術入股或技術轉讓給中方,但往往都是“打悶包”,對其中的知識產權並不作事先的檢索和評估,等支付了費用後,根據外方開列的專利清單,經檢索發現只有三分之一是在中國的有效申請,但因爲當時沒有發覺,支付了一大筆“學費”。也有的外方連專利清單也不列,只是告訴你我這項技術裏有專利、有技術祕密,要問你收多少錢,中方因爲手裏沒有多少談判的籌碼,或是因爲知識產權的意識本來就不強,糊里糊塗就簽了協議。因此,在座談會上,有企業提出,希望有專業權威的知識產權評估機構,能夠幫助企業在技術引進時把好關。


  四、企業內部缺乏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專業化的管理人員。調研中發現,除部分企業(特別是專利試點企業),由於企業領導重視,企業本身擁有的知識產權較多,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其知識產權的管理人員也有着較好的知識產權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外,大部分合資合作企業與國有企業一樣,也存在缺乏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專業化管理人員的問題。有些合資合作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還剛剛建立,有的還在籌建過程中,甚至有的還未提上議事日程,在這些企業中,知識產權的管理沒有專人負責,而兼職的管理人員對知識產權的瞭解也很有限。我們在以往對企業的宣傳培訓中,往往只重視國有企業,實際上,加強對合資合作企業中方人員的知識產權的宣傳培訓,對防止國有無形資產的流失同樣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五、對員工新開發知識產權如何獎酬,大部分企業還很不規範。除已建立完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合資合作企業外,大部分企業對員工新開發知識產權的獎勵很不規範,沒有明確的規定。有的是在決定晉升、評定獎金時作爲參考,有的是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但對於具體數額和獎勵的時間都沒有明確,因而發明人、設計人權利的實現無法得到保障。沒有規範的獎酬措施,必然會挫傷員工發明創新的積極性,也必然會影響合資合作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儘管在專利法和實施細則中都有給予發明人和設計人獎酬的相關規定,但在具體的實踐中,員工不一定有這個意識,而且要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我們建議在合資合作企業中推廣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並將員工的知識產權獎勵機制作爲其中的一個重要部分。


  六、外方只許可轉讓低層次的專利技術,不轉讓核心技術。外方爲了在經濟上達到控制中方和或合資合作企業的目的,同時避免過於引人注目或投入過多產生風險,往往不刻意以有形資產作股權控股方式,而採取在知識產權方面加以控制。由於合資合作企業中往往採用的是外方投入或許可使用的技術,其知識產權控制方式更能以小投入達到強勢控制的目的。如外方在許可中方使用其專利技術時,往往只給中方低層次的技術,而涉及到核心技術的,外方就要求中方購買具體的設備或配件,這樣一來,中方既得不到核心的技術,又在生產上依賴外方的設備或配件。另外,還有的外方在轉讓、許可中方使用專利技術時不轉讓、許可使用相關的其它專利技術,使得受讓方僅憑受讓技術無法生產時,外方再高價向中方兜售其相關專利技術,中方陷於被動局面而不得不支付高額使用費。對此,企業在引進技術時應對外方轉讓、許可的技術認真進行檢索、分析,不僅要了解引進技術,還要了解其它的相關技術。


  七、中方原有商標在合資合作後被淡化。我們以前經常提到的一個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加淨”商標,90年代初,@#$家化以三分之二的固定資產,以及“美加淨”、“露美”兩個銷售額達3億元的品牌與一家國際著名跨國公司合資。然而,該外方公司卻以控股爲手段,將“美加淨”和“露美”束之高閣,致使消費者對這兩個品牌越來越陌生。而合資後留下的母體家化,由於沒有了“美加淨”和“露美”的支撐,銷售額一年中銳減54%。通過這沉痛的教訓,企業領導終於認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花重金“贖回”了這兩個商標。然而,90年代的悲劇到如今的21世紀初卻仍在上演,爲佔領市場,多賺利潤,有些企業在合資合作後往往會啓用外方的商標,有時也是因爲外方爲了擴張自身品牌,而要求企業這麼做。產品可能是好賣了,但中方原有的商標卻被淡化了,實際上,這不僅是無形資產的流失,更會影響企業的長遠發展。中方不僅每年要支付大筆的商標使用費給外方,而且一旦合資期滿,外方撤走自己的商標,中方再想到要用自己原來的商標時,這個商標早已被消費者遺忘了。浦東有一家中日合資企業,中方原有的商標僅用了一年,第二年外方把他們的商標加在中方的商標前面,到了年底,外方增資以後,就完全改成了外方的商標,中方原有的商標被擱置至今已有六、七年,消費者再也不會在購買這個商品的時候想起這個商標,要耗費巨資重新打造品牌,不論從人力、物力、財力和市場風險的角度看都十分艱難。


  八、企業面臨合資期滿後知識產權權益如何分配的問題。同樣也是在90年代初,@#$益民食品一廠有限公司和香港屈臣氏合資成立了@#$屈臣氏食品有限公司,但合資時對知識產權並無明確的約定。合資企業生產的“蔓登琳”牌各類冷飲非常暢銷,企業也每年投入幾百萬元爲這個牌子做廣告。但由於當初辦理商標註冊是以外方名義申請的,所以中方並無利潤可分。合資企業解體時,香港屈臣氏帶走了全部冷飲的專利權和“蔓登琳”商標,而用他們“慷慨”留下來的設備做出來的冷飲卻受到了對方侵權的警告。企業現在的合資合作也還在面臨同樣的問題,企業在成立初期並沒有對知識產權的歸屬做出明確的約定,合資合作到期了,知識產權應該怎麼分配,中方企業很少有想過這個問題,只是有些快要期滿的企業開始擔憂這個問題。當然,這與企業現有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中外方在企業中所佔的股權,中外方的合作形式都有關係。其實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雙方可以協商將知識產權經評估折價後歸一方所有,或轉讓後由雙方按股權分配,或是繼續共有。在實踐中,如果是中方經營管理並控股的,中方還有可能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如果是外方控股的公司,到企業拆分的時候,中方很難分到其應有的份額,如果原來就是由外方申請並擁有知識產權的就更是如此。


  九、外資企業利用合資合作的機會以不正當手段無償佔有中方的知識產權,給中方帶來損失。這在我國傳統產業爲擴大規模而將技術作爲引資條件時最容易發生,如“景泰藍”術以及“宣紙”技術的失密事件,由於既沒有對傳統技術在國內申請專利保護,又沒有在產品的主要出口國申請專利,也沒有在引資過程中做好商業祕密的保護措施,疏於防範而被外方掌握了關鍵技術,結果是外方拋開了中方而使中方喪失了優勢的市場競爭地位。但調研過程中,我們也發現,即使不是我國的傳統產業,同樣的事情也在發生。有一家企業,中方員工在討論時提出的技術方案竟然被外方管理人員偷偷地在外國以個人名義申請了專利,中方員工事後檢索發現,公司也只能亡羊補牢式地出臺了相關規定限制這種行爲,但爲時已晚。


  十、企業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缺少信心。在座談會上,很多合資合作企業提到了發明專利審查週期長,侵權現象普遍,知識產權訴訟取證難、費用高、賠償低、維權成本高等諸多問題,認爲現有的執法立法力度不足以保護他們的知識產權。還有的企業提出@#$出臺的鼓勵科技創新、申請專利的相關政策與實踐操作有矛盾之處。這些現實存在的問題削弱了企業申請專利的積極性,也間接地影響了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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