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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稅收共成長手抄報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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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稅收和稅收籌劃

每個人人生活在這個物質世界裏,其實每時每刻都沒有逃脫“稅收”這兩個字。就像沒有辦法逃避死亡一樣,稅收也是無可避免的。 不過,現實生活之中,人們對稅收的認識往往產生錯覺,認爲生活中並不是每個人都在納稅。有些人片面的認爲,我們國家廢除了幾千年的農業稅以後,農民就不用交稅了,其實並不然。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只要達到徵稅的標準,還是要徵個人所得稅,購買捲菸、白酒、啤酒等日常應徵消費稅的消費品,還是要被徵消費稅,只不過消費稅是價內稅,直接含在商品價格內,所以看起來你沒有繳稅,其實已經繳納啦!

不論是誰,只要你付錢買東西,就有可能承擔了稅款,爲國家做了貢獻。你現在可能恍然大悟:原來稅收真的無處不在啊!這話算是說對了,稅收就在我們身邊,滲透在我們日常生活的細節中。我們國家的稅收可以說是“取之於民”,這裏的“民”,就是指你和我這樣的老百姓, 你和我都是國家稅收收入的重要貢獻者! 2012年全國財政收入逾 11.7 萬億,同比增長12.8%。當然,這都是我們納稅人做的貢獻。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會不知不覺得就履行了納稅義務。一般來說,中國的稅收大部分都是企業繳納的,但企業繳納的稅收尤其流轉稅是可以轉嫁的。中國的流轉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它們都是商品流通環節徵收的稅種。由於我國稅制以含價稅爲主體,即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中包含着國家收取的稅款。換句話說, 你看到的商品價格主要是由生產商品的成本費用或商家的進價、廠商的利潤、國家收取的稅金三部分組成,稅金不僅是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還要附徵一定數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因此老百姓在購買商品和服務的同時,也爲其中包括的稅收掏了腰包。

其實就算你無意中掏了腰包也不必介意,如果你身在城市,寬闊的街道、明亮的路燈、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甚至於用來製造你呼吸所需要的氧氣的綠化林,這些費用全來自於國家稅收。如果你身在農村,農村醫療改革體系、家電下鄉補貼、健全的安全保衛體系,這些費用全來自於國家稅收。我們國家的稅收可以說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造福於民”,這裏的“民”,就是指你和我這樣的老百姓,你和我都是國家稅收收入的受益者。因此稅收的造福於民的做法也是有其隱蔽性,如果沒有進行稅收知識的宣傳,恐怕很多人認爲這是政府的福利吧,其實這是納稅人自己給自己發的福利,只不過是以國家的稅收形式強制徵收,強制發放而已。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這一義務誰也躲不掉。但在老百姓承擔納稅義務的同時,也要做個明白的納稅人。對於稅收,不要恐懼,也不要認爲與自己無關。只要你 努力工作,自主花錢、依法納稅,那麼你在爲國家稅收做貢獻的同時,就能享受國家稅收給你帶來的回報!生活中的稅收就是這樣的存在於我們的衣食住行用之中。學習了生活中的稅收學,讓我們對稅收有了新的理解,也學會了如何儘自己應盡的義務和享受應該的權利。

說完了生活中的稅收學,我們有應盡的義務,但是這也是在遵循稅法規定的基礎上,充分學習和利用已知的規則,爲自己的合法利益做鬥爭,這就是我們日常提到的稅收籌劃。談到稅收籌劃,我們介紹一下相關的博弈論知識。可以以一個利用稅法空白進行避稅的例子說明避稅的博弈過程。利用稅法中的空白減輕稅負,屬於避稅的範疇。這種籌劃過程實質上是

政府與企業之間進行的一種雙人動態博弈。企業作爲博弈的一方,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爲原則,積極尋找稅法空白,並利用稅法空白安排自己的經濟活動政府部門作爲博弈一方,屬於後行動者,在觀察到企業的行動之後,也會發現稅法中的空白,從而通過完備稅法的方式做出反應。因爲雙方存在利益衝突,這種博弈過程會一直進行下去。

在此處,我主要介紹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因爲這個稅種與人們的利益關係最爲密切,也是大夥最爲關注的稅。那麼閒說一下我們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的特點。

1. 關於課稅模式籌劃 。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課稅模式,即對納稅人不同類型的納稅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 、扣除標準和減免優惠,把個人的十一項所得作爲課稅項目,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股息利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不同的項目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適用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計稅方法,使得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收入情況,充分利用起徵點、免徵額等,選取搭配不同的納稅方案,既符合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又符合稅法規定爲納稅人提供了合理的潛在的籌劃空間。

2. 關於徵稅範圍籌劃。我國現實生活中的個人所得從形式和來源上看多種多樣,並呈現不斷髮展的趨勢,既有現金、實物、有價證劵等,又有得到的勞務,服務和各種福利獎勵等,爲我們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現實的可能性。納稅人通過對各種計稅依據的搭配,各種稅收方案的比較,進而選擇稅負較輕的方案,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合理安排收支形式,增加可支配資金,獲得最大收益。

3. 關於稅率設計籌劃。現行個人所得稅將收入分爲十一類,按不同的稅率徵收,通過納稅人的合理選擇,使同樣數額的收入因其來源不同而納稅不同。如工資薪金所得的九級累進稅率,從最低5%到最高 45%,隨着稅率累進的檔次越高,應繳稅款的區別也越大,爲納稅人選擇最小化稅率,縮小計稅依據來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依據。

4. 關於稅收優惠籌劃。在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了大量稅收減免、優惠項目,如國債利息、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保險賠、軍人的專業費、復員費等等,這些稅收減免優惠項目都爲納稅人從事減免稅項目,減輕稅負提供了可能性。

針對這些特點,我們可以從以下方面來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籌劃。年終獎金稅收籌劃;外籍人士工資薪金籌劃;不同所得形式的轉換;利用國家稅法優惠政策籌劃。這裏我們先介紹一下年終獎金稅收籌劃點,再舉一個年終獎金稅收籌劃的案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爲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計稅辦法如下:先將僱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 “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 ”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公式如下:(1)如果僱員當月 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爲:應納稅額 = 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 *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爲:應納稅額 = (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 - 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3)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下面根據上述理論舉出實際的案例。

中國公民劉某採用全年工資獎金包乾制,其2009年全年工資薪金總計48000元,財務部提供了四種發放方式,試分析哪種方式對李某最有利?(1)每月工資4000 元(2)每月工資2000元,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24000元。(3)每月工資 1000 元,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 36000 元(4)每月工資 3000 元,每個季度末發放季度獎金 3000 元。

解答:(1)應納所得稅爲[(4000- 2000)*10%- 25]*12=2100 元

(2)應納所得稅爲[(2000- 2000)*0%]*12+24000*10%- 25=2375 元

(3)應納所得稅爲[(36000+1000- 2000)*15%- 125]=5125 元

(4)應納所得稅爲[(3000- 2000)*10%- 25]*8+ [(3000+3000- 2000)*15%-125]*4=2500元

由此可見,劉某應選擇第一種方式。這也是一般所說的收入時間均衡法,即將收入在各月均衡分配,防止各月收入差異過大,使得隨着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稅率不斷增加,造成高收入月份應納稅額明顯過高的情況發生,所以將獎金平均分攤可以獲得節稅的好處。

因此,對於稅收籌劃的學習將會給大家帶來一些意想不到的收益,當然這些理論也不是一直適用的,稅法每年的變動頻繁,有可能今年的稅收籌劃點經過變動已經不能再籌劃了,這個時候會造成偷稅漏稅的風險,所以一定要隨時關注稅法的最新變化。總之,學習了生活中的稅收學和稅收籌劃這門課,讓我收穫頗多,非常感謝老師辛勤的付出!

拓展延續

稅法的概念與特徵:

稅法就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稅收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稅法的調整對象就是稅收關係,是指稅法主體在各種稅收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係的總和。按照是否屬於稅收徵納關係的標準,可以將稅收關係簡單地分爲稅收徵納關係和其他稅收關係。

稅法不是單純意義上的實體法或程序法,而是實體性法律規範和程序性法律規範的統一體。稅法的特徵如下:

稅收立法權限的多層次性和表現形式的多樣性。

稅收法規結構的規範性。

稅法的相對穩定性和適當靈活性。

實體性規範和程序性規範的統一性。

稅法的效力

(一)稅法的對人效力

稅法的對人效力是指受稅法規範和約束的納稅人的範圍,包括納稅個人和納稅單位。稅法對人的效力涉及到一國的稅收管轄權問題。一般而言,一個主權國家主要參照下列原則來確定本國的稅收管轄權。

屬地主義原則,以納稅人的納稅行爲是否發生在本國領域內作爲是否徵稅的標準,而不論納稅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

屬人主義原則,以納稅人是否具有本國國籍爲標準,確定是否徵稅,而不論納稅人的納稅行爲是發生在本國領域之內還是之外。

折衷主義原則,是兼顧屬地主義原則和屬人主義原則的一種結合性原則。

(二)稅法的空間效力

稅法的空間效力是指稅法的法律強制力所能達到的地域範圍,一般分爲中央稅法的空間效力和地方稅法的空間效力。

中央稅法的空間效力。所謂中央稅法,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和由國務院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制定的普遍有效的稅收行政法規。

地方稅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地方性稅收法規僅在本地方行政管轄區域內有效。

當然,根據國際公約或者雙邊協定以及我國有關法律,雖在我國領域範圍內但享有稅收豁免權的區域除外,如外國使館區等。

(三)稅法的時間效力

稅法的時間效力是指稅法生效和失效的時間,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我國,稅法實施的時間有以下幾種情況:

實施時間滯後於公佈時間;

實施時間和公佈時間一致;

實施在前,公佈在後。

前兩種情況普遍存在,第三種情況較爲特殊,一般不予採納。

稅法的失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客觀廢止,即舊的稅法規範由於失去其存在的客觀條件而當然廢止;

規定廢止,即新稅法規範明文規定在新法生效力原則,新稅法或修改過的稅法實施,舊稅法就自行廢止,而不再在新法條文中明文規定舊法的無效;

牴觸廢止,即新稅法確認與其相牴觸的部分稅法規範被廢止。

稅法的溯及力是稅法效力問題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各國有關法律溯及力的規定較爲複雜,概括起來有從舊原則、從新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從新兼從輕原則等四大基本原則,而這四大原則在我國稅法中均有所體現。但是,一般而言,稅收實體法都採取從舊原則,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稅收程序法均採取從新原則。

課稅的理論依據

納稅人爲什麼必須繳納稅收,即課稅依據的問題,自17世紀以來,西方許多經濟學家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討論,從而形成了有關課稅依據的理論。

1.公需說。該說也稱公共福利說,起源於17世紀德國官房學派。公需說從國家職能出發,認爲國家職能在於滿足公共需要,增進公共福利,爲此需要支出費用。稅收就是實現這種職能的物質條件,國家及公共團體是爲了充實公共需要纔要求人民納稅的。

2.交換說。該說也稱買賣交易說、均等說、利益說或代價說,始於18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初期,由於國家契約主義發展而逐漸形成。

交換說以自由主義的國家學說和個人主義爲基礎,認爲國家和個人是各自獨立平等的實體,因國家的活動而使人民受益,人民就應當向國家提供金錢,稅收就是這兩者的交換。

3.義務說。該說起源於19世紀英國所倡導的稅收犧牲學說,經德國社會政策學派瓦格納進一步完善,強調國家的權力。爲了實現其職能,國家必須強制課徵稅收,否則個人生活就無法想象。對於納稅人來說,納稅是強制義務。

4.經濟調節說。是西方資本主義發展到國家壟斷階段以後產生的、以凱恩斯主義爲代表的理論觀點。這種學說認爲,西方社會的市場經濟機制失靈,不能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和經濟的穩定與增長,因此需要社會政策予以矯正。稅收是國家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完善市場機制、調節國民經濟運行的重要工具之一。因此,稅收除實施聚集財政收入等基本職能外,還對國家有效調整資源配置,實現資源有效利用,調節國民收入與財富的分配,增進社會的福利,刺激有效需求,調節社會總供求及產業結構、地區平衡、促進經濟穩定增長等宏觀經濟政策目標發揮作用。

稅法的作用:

稅法是稅收基本職能得以實現的法律保障

稅法是調整稅收關係,保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稅收秩序的法律準則

稅法是貫徹和執行國家政策的一種重要的法律形式

稅法是維護國家稅收主權的法律依據

稅法對稅收法律關係主體起到教育和宣傳作用

稅法的基本原則概述

所謂稅法的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係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貫穿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全過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導意義的法律準則。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是稅法至爲重要的基本原則,或稱稅法的最高法律原則,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舉足輕重。正因爲如此,各國憲法一般也多對其加以規定。我國憲法既未對財政稅收制度作專門的規定,也未對稅收立法權作專門的規定,僅是在公民的基本義務方面規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故而稅收法定主義在憲法上未得到明確的肯定。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國內學者一般認爲由以下三項具體原則組成:

1.課稅要素法定原則。

2.課稅要素明確原則。

3.徵稅合法性原則。

(二)稅收公平原則

在現代各國的稅收法律關係中,納稅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稅收負擔在國民之間的分配也必須公平合理。有學者認爲,稅收公平原則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憲法原則在稅收法律制度中的具體體現。至於何謂公平,不同歷史時期的學者的認識也是處於不斷髮展之中的。在拋棄絕對公平地按人頭或其他定額標準徵稅的主張後,稅收學界對公平原則的理解主要有兩派,一爲受益說,一爲負擔能力說。

在受益說中,水平公平是指凡自政府得到相同利益者應負擔相同的稅收,垂直公平是指凡自政府所得利益不同者應負擔不同的稅收。

負擔能力說的代表人是穆勒和皮古,他們引入相對犧牲的概念,認爲凡具有相同納稅能力者應負擔相同的稅收,不同納稅能力者應負擔不同的稅收。這個觀點被稅法學界和稅收立法者引進稅法的觀念中,並發展成稅法上體現稅收公平原則的`量能課稅原則。

所謂稅收負擔能力,是指各納稅人的經濟負擔能力,其基礎有所得、財產和消費三種。

(三)稅收效率原則

在一般含義上,稅收效率原則所要求的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並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對經濟發展的妨礙。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個方面。稅收的行政效率可以從徵稅費用和納稅費用方面來考察。

徵稅費用是指稅務部門在徵稅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費用。這些費用佔所徵稅額的比重即爲徵稅效率。徵稅效率的高低和稅務人員本身的工作效率又是密切相關的。而且對不同的稅種,其徵稅效率也會存在很大的差異。

納稅費用是納稅人依法辦理納稅事務所發生的費用。相對於徵稅費用,納稅費用的計算比較困難,如將納稅申報的時間折算成貨幣,這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又如,由於徵稅使納稅人憂慮不安,實際上付出了心理費用。因此,有人把納稅費用稱爲稅收隱蔽費用。從數量方面看,穆斯格雷夫認爲,納稅費用通常要大於徵稅費用。

稅收的經濟效率的主旨在於如何通過優化稅制,儘可能地減少稅收對社會經濟的不良影響,或者最大程度地促進社會經濟良性發展。處在不同歷史時期和不同經濟體制背景下的學 者對這個問題有着不同的答案。

(四)稅收社會政策原則

稅法的社會政策原則是指稅法是國家用以推行各種社會政策,主要是經濟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實質就是稅收的經濟基本職能的法律原則化。這一原則主要是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進入壟斷階段以後才提出並隨即爲各國普遍奉行的稅法基本原則。

社會政策原則確立以後,稅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特別是稅收公平主義原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約和影響。如何衡量稅收公平,不僅要看各納稅人的負擔能力,還要考慮社會全局和整體利益。社會政策原則的確定及其對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的影響,是稅法基本原則在現代以來發生的重大變化之一。

稅法的要素:

稅法要素,又稱課稅要素,是指各種單行稅種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構成要素的總稱。

一、納稅人

納稅人,又稱納稅義務人,是指稅法規定的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一個稅種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國家到底對誰徵稅的問題,如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條例》(僅適用於內資企業),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以及印花稅等暫行條例的第1條規定的都是該稅種的納稅義務人的範圍。

必須明確納稅人同以下兩個概念的區別:

納稅人有別於扣繳義務人,二者共同構成納稅主體。

納稅人不一定就是負稅人。負稅人是經濟學上的納稅主體,即稅收的實際負擔者。

二、徵稅對象

徵稅對象,又稱課稅對象,是指稅法規定對什麼徵稅。徵稅對象是各個稅種間相互區別的根本標誌。

徵稅對象按其性質的不同,通常劃分爲以下四大類:

流轉額,包括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

所得額或收益額,包括總收益額和純收益額;

財產,即法律規定的特定範圍的財產,如房產、車船等;

行爲,即法律規定的特定性質的行爲,如屠宰行爲等。

我國稅種法就是根據以上標準,相應劃分爲四大類共23種稅。

與徵稅對象相關的有以下幾個概念,應當明確它們之間的聯繫。

1.計稅依據。計稅依據又稱徵稅基數或稅基,是指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徵稅對象體現對什麼徵稅,屬於質的規定性,計稅依據則是從量上來限定徵稅對象,屬於量的規定性。計稅依據按照計量單位的性質劃分,有兩種情況:多數情況下是從價計徵,即按徵稅對象的貨幣價值計算;另一種是從量計徵,即直接按徵稅對象的自然單位計算。

2.稅源和稅本。稅源是指稅收的最終經濟來源;稅本是指產生稅源的物質要素和基礎條件。有的稅種的徵稅對象與稅源是一致的,如各種所得稅,其徵稅對象和稅源都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或純收入;有的稅種的徵稅對象和稅源又不相同,如各種財產稅,徵稅對象是應稅財產的數量或價值,稅源卻是財產帶來的收益。稅源是稅本之果,有稅本纔有稅源,有稅源纔有稅收。

3.稅目。稅目又稱徵稅品目,是指稅法規定的某種稅的徵稅對象的具體範圍,是徵稅對象在質上的具體化,代表了徵稅對象的廣度。稅目並非每一稅種法都須具備的內容。有些稅種的徵稅對象簡單、明確,無進一步劃分稅目的必要,如房產使用稅。當某一稅種的徵稅對象範圍較廣、內容複雜時,纔將其劃分爲稅目以明確界定。劃分稅目是立法技術上的需要,便於稅法的實際操作。同時,規定稅目也是貫徹一定時期國家稅收政策的需要。對在性質上屬徵稅對象但沒有列舉爲稅目的,不能徵稅。稅目的指定方法可分爲列舉法和概括法兩種。列舉法是按照每一種商品或經營項目分別設計稅目,必要時還可以在稅目之下劃分若干細目。概括法是對同一徵稅對象用集中概括的方法將其分類歸併。列舉法和概括法各有優缺點,應配合運用。

三、稅率

稅率是應納稅額與徵稅對象或計稅依據之間的比例,是計算應納稅額的尺度,反映了徵稅的深度。在徵稅對象既定的情況下,稅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稅人稅收負擔的輕重,反映了國家和各個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同時也反映了一定時期內國家稅收政策的要求。因此,稅率是稅法的核心要素,是衡量國家稅收負擔是否適當的標誌。

(一)比例稅率

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徵稅對象不管數額大小,均採取同一比例的稅率,一般適用於對流轉額等徵稅對象課稅。比例稅率的特點是就同一徵稅對象的不同納稅人而言,其稅收負擔相等;同時計算簡便,符合稅收效率原則。比例稅率又包括以下三種:

1.單一比例稅率,即對同一徵稅對象的所有納稅人都適用同一比例稅率。如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徵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爲30%,地方所得稅稅率爲3%,合起來爲33%的單一比例稅率。

2.差別比例稅率,即對同一徵稅對象的不同納稅人適用不同的比例徵稅。根據我國現行稅法,又分別因產品、行業和地區的不同將差別比例稅率劃分爲:

(1)產品差別比例稅率,即對不同產品分別適和不同的比例稅率,同一產品採用同一比例稅率,如消費稅、關稅等;

(2)行業差別比例稅率,即對不同行業分別適用不同的比例稅率,同一行業採用同一比例稅率,如營業稅等;

(3)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即區分不同的地區分別適用不同的比例稅率,同一地區採用同一比例稅率。

3.幅度比例稅率,指稅法只規定一個具有上下限的幅度稅率,具體稅率授權地方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該幅度內予以確定。

(二)累進稅率

累進稅率是指隨徵稅對象數額的增多而相應逐級遞增的稅率。具體而言,就是把徵稅對象按數額大小劃分爲若干個等級並相應設置每一等級的稅率。一般適用於對所得和財產的課稅。累進稅率在適用於對所得徵稅時,體現了稅收的縱向公平,有利於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

1.全額累進稅率,是指對同一徵稅對象的全部數額都按與之相應的最高等級的稅率計徵,也就是在徵稅對象數額增加到需要提高一個等級時,應就全部徵稅對象按高一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這樣,一定的徵稅對象的數額只適用於一個等級的稅率。

2.超額累進稅率,是指把徵稅對象按其數額由小到大分解爲若干個等級,每個等級的徵稅對象分別適用該等級相應的稅率。這時,一定徵稅對象的數額會同時適用幾個等級的稅率。其計算稅款的方法就是,每個等級的徵稅對象的應稅數額與該等級適用的稅率相乘,得出該等級的應納稅額,然後將各等級應納稅額累計相加,即爲該徵稅對象的應納稅總額。

3.全率累進稅率,是指按照一定的相對量(比率)制定分級全率累進表,計稅時按納稅人的徵稅對象相對量確定適用稅率,全部徵稅對象與適用稅率的乘積,即爲應納稅額。全率累進稅率與全額累進稅率原理相同,只是累進的依據不同,前者爲徵稅對象的某種比率,如銷售利潤率等,後者是徵稅對象的數額。

4.超率累進稅率,是指對納稅人的全部徵稅對象,按稅率表規定的相對量級距,劃分爲若干段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各段應納稅額的總和就是全部徵稅對象的應納稅額。超率累進稅率與超額累進稅率的原理相同,不同是,前者以徵稅對象的增長率爲累進依據,後者則以徵稅對象的數額爲累進依據。

(三)定額稅率

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額,是指按單位徵稅對象直接規定固定的應納稅額。定額稅率不採用百分比形式規定徵收比例,是稅率的一種特殊形式。定額稅率計算簡便,適合於從量計徵的稅種,如車船使用稅、資源稅等。定額稅率也分爲單一定額稅率、差別定額稅率和幅度定額稅率等三種。

(四)稅率的其他形式

稅率除上述三種基本形式外,還有以下形式:

1.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名義稅率是指稅法規定的稅率;實際稅率亦稱實際負擔率,指實徵稅額與其徵稅對象實際數額的比例,它是衡量納稅人實際稅負的主要標誌。區分名義稅率和實際稅率,對於確定納稅人實際負擔水平,爲建立完備的稅法體系提供依據。

2.平均稅率與邊際稅率。平均稅率是指納稅人全部稅額與全部收入之比。邊際稅率指在徵稅級距既定條件下,納稅人增加或減少一個單位的徵稅對象所引起的徵稅對象級距的變化而最後適用的那個稅率,又指累進稅率表中的最高一級稅率。

3.附加與加成。附加,即地方附加,是指在對納稅人徵收正稅以外,由地方附加徵收的稅款。所謂正稅,又稱獨立稅、主稅、本稅,指與其他稅沒有依附關係,按稅法規定的稅率徵收的稅款。附加稅必須依附於正稅,是在徵收正稅的同時,向納稅人徵收佔一定比例的稅款。附加收入一般歸地方財政作機動財力或作特定用途。並非所有的稅種都徵收附加,有關征收附加的事項是由稅收法律加以規定的,地方不得擅自決定徵收附加。加成,即稅收加成,是指按法定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再加徵一定成數的稅款。加徵一成等於加徵正稅的10%。

四、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

(一)納稅環節

任何稅種都要確定納稅環節。有的稅種納稅環節較明確、固定,有的稅種則需要在商品流轉環節選擇,確定適當的納稅環節。按照確定納稅環節的多少,可以分爲“一次課徵制”、“兩次課徵制”和“多次課徵制”。

(二)納稅期限

納稅期限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主體向徵稅機關繳納稅款的具體時間。納稅期限是衡量徵納雙方是否按時行使徵稅權利和履行納稅義務的尺度,是稅收的強制性和固定性特徵在時間上的體現。

(三)納稅地點

納稅地點指繳納稅款的場所,即指納稅人應向何地徵稅機關申報納稅並繳納稅款。納稅地點一般爲納稅人的住所地,也有規定在營業地、財產所在地或特定行爲發生地。納稅地點關係到徵稅管轄權和是否便利納稅等問題,在稅法中明確規定納稅地點有利於防止漏徵或重複徵稅。

五、減免稅

(一)減免稅的概念

減免稅,是減稅和免稅的統稱,指國家對某些特定的納稅人或者徵稅對象給予的一種稅收優惠、照顧措施。其中,減稅是對應納稅額少徵一部分稅款;免稅是對應納稅額的全部免徵。

(二)減免稅的分類

依減免稅的期限可以分爲臨時性減免稅和長期性減免稅。

根據減免稅的條件和程序可以分爲固定性減免稅和審覈性減免稅。

根據減免稅的性質和原因,還可以分爲困難性減免稅、補貼性減免稅和鼓勵性減免稅等三種。

六、稅務爭議

稅務爭議是指徵稅機關與相對人(包括納稅主體和非納稅主體)之間因確認或實施稅收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糾紛。稅務爭議主要分爲兩類:

一是相對人對徵稅機關的徵稅決定或事項不服而引起的爭議;

二是相對人對徵稅機關的處罰決定和強制執行措施等不服而引起的爭議。

七、稅收法律責任

稅收法律責任是指稅收法律關係的主體因違反稅收法律規範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是納稅主體(納稅人世間扣繳義務人)因違反稅法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是作爲徵稅主體的國家機關,主要是實際履行稅收徵收管理職能的稅務機關等,因違反稅法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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