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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制教育的手抄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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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法制教育的手抄報資料: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2015法制教育的手抄報資料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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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5)女職工生育應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6)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8)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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