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範文演講稿

小偷示衆凸顯國家法與民間法博弈演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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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稿具有觀點鮮明,內容具有鼓動性的特點。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需要使用演講稿的場合越來越多,那要怎麼寫好演講稿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小偷示衆凸顯國家法與民間法博弈演講稿,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小偷示衆凸顯國家法與民間法博弈演講稿

因偷摘一些楊梅,就被捆綁示衆,在烈日下暴曬數小時,這事發生在重慶來溫州務工的兩位女青年身上,整個過程持續3小時。(《溫州都市報》5月30日)

兩位女青年之所以會被“示衆”,原因就是因爲她們偷摘了一些楊梅,並且當在山上守候的村民發現要求她們賠償200元時,而她們身上沒帶錢,就被捆綁起來了。村民的根據是今年村裏在村口貼出了告示,嚴禁外來人員上山偷楊梅,違者將予以重罰。當然,該村也有一些村民和外來人員認爲,出現偷摘楊梅的事情,應該以教育爲主,適當罰款,隨意捆綁示衆是不可取的。

抓到小偷進行公開捆綁“示衆”的做法在各地不絕於耳,去年現代快報就報道,12月3日清晨,江蘇省揚州市區凱萊花園發生入室偷竊案件,小偷被抓後被小區保安綁着站在門口示衆,保安稱示衆是應住戶要求的,要讓大家認識他,以便提高警惕,有些痛恨小偷的市民還認爲示衆方式好。

對“小偷示衆”的做法,無疑是違法的,如果持續的時間長或情節惡劣的話,還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但是,在我們看到的這些違法事件中,這種做法有的是得到所在基層組織的默許,有的是獲得村民、市民的贊同。而且,即使認爲示衆做法不可取的村民,也認爲可以對小偷“適當罰款”。然而,我們都清楚,罰款只能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的權限與程序進行,公民個人、企業和羣衆自治組織非經法律、法規或行政機關的授權是無權進行罰款的。

一味地指責這些村民或市民們的法律意識淡薄是無濟於事的,其實,在相當多的村民或市民中是有着某種“法律意識”,只不過這種所謂“法律意識”不是由公共權力機關所頒佈的法律的意識,而是一種所謂的“民間法”的法律意識。只要我們不抱國家法萬能主義,我們就得承認,在中國的鄉土社會,除了國家的法律在運行外,一種由農業文明沿續下來的鄉規民約、習慣、道德倫理等等組成的“民間法”在事實上規範和調整着鄉土社會的人們。國家法律在這塊土地上與“民間法”處於一種拉鋸式的狀況,“民間法”在國家法律的空白處、縫隙處和抗爭中頑強地生存。

具體到對“小偷示衆”的.事件中,便真切地反映了國家法與“民間法”碰撞與博弈。鄉土社會的鄉規民約、習慣對於小偷進行公開“示衆”給予認同,以暴制暴在“民間法”中具有天然的正當性。然而,現代民主、文明的社會,高舉保護人權的旗幟,懲制不法行爲的權力收歸於代表民意的公權力機關,國家法堅決反對用不法行爲來對付不法行爲。當然我們說,國家法並非一定要完全打壓“民間法”生存空間,在國家法的空白處,“民間法”可以找到生長之路,甚至有時國家法不得不作變通與修改,以適應鄉土社會現實的需要,但在原則立場上,國家法律必須長驅直入,不容“民間法”喘氣。對於“小偷示衆”一類事件,國家法律必須管起來,該處罰的要處罰、該判刑的要判刑。

然而,在現實中我們看到,對於公民個人、企業和羣衆自治組織擅自罰款,抓到小偷隨意公開“示衆”等行爲,“小偷們”基於道義上的譴責是不敢全力維權,而更令人感到遺憾地是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也表現出相當的寬容。除非造成惡劣的影響和嚴重的後果,執法人員通常會以動機良好,對象本身就是違法之人並不處罰或進行給予極輕的處罰。其實,執法人員是以“民間法”的思維去執行國家的法律,如此一來,落後、愚味、野蠻的“民間法”又假執法人員之手得以生存併發揚光大。

因此,要改變諸如“小偷示衆”一類的事件屢禁不止的現象,除了要大力普及國家法律知識,“送法下鄉”外。更重要的是要求我們的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在這場國家法與落後、愚味、野蠻的“民間法”的碰撞、博弈與對話中,要嚴格執法,以實際行動全力以赴維護國家法的尊嚴,讓國家法律能在民衆心目中真正生根、發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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