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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尺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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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武帝時,廷尉杜周不依法辦案,而是專門迎合漢武帝的旨意斷獄。有人指責他“不循三尺法”,他理直氣壯地回答:“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爲律;後主所是疏爲令。當時爲是,何古之法乎!”(《漢書·杜周傳》)

“三尺法”是什麼?

在紙張發明以前,法律一般是鑄在鼎上的,而在鄧析私造“竹刑”以後,竹簡成爲記載法律的主要材料。秦漢時,用於書寫文字的竹簡長短不一,一般短簡用於繕寫傳記、雜文,而長簡用於繕寫經典,三面有棱的簡則用做兒童識字的課本。皇帝冊封諸侯的策書是用二尺或一尺長的簡,平時的詔書則用一尺長的簡,民間繕寫的傳記、書信等也都用一尺長的簡。漢代的律令是記載在長簡上的,史書記載“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鹽鐵論·紹聖篇》),居延漢簡中繕寫法律的漢簡中最長的`一支(甲編第2551號)簡長0 675米(漢制一尺爲0 233米)。不過,從考古發掘的實物看,簡策的長度並不嚴格遵循制度的規定,有的簡策是有出入的。實際上,漢代人是舉大數概略地把用於繕寫律令竹簡的長度叫做“三尺”的,並把“三尺法”作爲法律的代稱。宋代王觀國《學林》認爲:“法律者,一定之制,故以三尺竹簡書之,明示其凡目,使百官萬民巡守之。故謂之三尺。”

舊時,衙門的公堂是依據法律審理案件地方,審案時放文房四寶及捕籤、荊籤、驚堂木等審案所需物品用的桌案,也被俗稱爲“三尺法桌”或“三尺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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